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中新网2月3日电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2023年2月3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被告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从被告刘某处购买黑鱼、鲶鱼用于放生。2020年12月15日上午,徐某在钱资湖准备放生,遇有工作人员阻止,现场同时也有群众阻止并报警,徐某等人遂前往长荡湖温洛港桥附近,放生由刘某运至现场的鲶鱼25000斤,后大量鲶鱼死亡。12月20日,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开始组织人员打捞,截止2021年2月9日,共计打捞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0208斤。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投放的鲶鱼为革胡子鲶,系外来物种。华南师范大学专家意见认为,案涉放生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另,专家评估费用为18000元。
庭审过程中,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刘昌景博士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外来物种及外来物种入侵的概念、并对放生外来物种的危害、禁止肆意放生外来物种进行了充分阐述。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自行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了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造成了生态损害,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刘某对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0000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专家评估费18000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并将上述赔偿款项在科学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已经上升至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会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并对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是因非法投放外来物种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审理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充分体现了落实生物多样性国家保护战略和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司法担当,并探索将惩罚性赔偿资金用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事项,向社会公众普及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引导公众树立生物安全理念,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合法地开展放流活动。
民政部:要进一步重视“关口前移”和农村养老服务疫情防控******
中新网1月11日电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近日,民政部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工作专班通过视频会方式举办了全国养老机构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专题培训,解读《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操作指南》及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政策,指导各地民政部门切实把握好“乙类乙管”阶段养老机构疫情防控要求。
会议指出,《指南》的核心目标是“保健康、防重症”。《指南》充分吸收了前期养老机构防控工作经验,汇集了现行政策对联防联控机制、相关部门、养老机构的各方面要求,是指导当前养老机构疫情防控的重要文件。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指南》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地方实施细则或规定,进一步强化操作性,保证各项防控措施落实落地。
会议强调,各地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升对“乙类乙管”后养老机构疫情防控策略的认识把握,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落实属地责任。民政部门要适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或联防联控机制提出封闭管理或有序放开管理建议,供其经科学评估后作出决策。
会议强调,各地民政部门要进一步重视“关口前移”和农村养老服务疫情防控,通过加强健康监测和核酸抗原检测、推动就医用药优先保障、落实分类分级健康服务、配备血氧仪和吸氧设备等措施有效落实“早发现、早识别、早干预、早转诊”要求。要建立农村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协作机制,细化实化农村老年人疫情防护措施,以疫情防控为重点做好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进一步加强农村养老服务领域疫情防控。
会议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及时掌握养老机构的经营运行情况,推动已有纾困政策的落实,同时重视发挥慈善组织等作用,鼓励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帮助养老机构。要继续强化“日调度”机制,动态跟踪养老机构疫情防控最新进展,加强抽查检查和监督指导,帮助基层解决落实防控措施的困难和问题。